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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阳,执业律师,江苏大学法学本科毕业。现为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,慧眼所优秀律师,海安市十佳优秀职工法律援助律师。擅长建设工程、房地产纠纷、公司法务、合同纠纷、刑事辩护、劳动争议、婚姻家庭纠纷、交通事故纠纷... 详细>>
律师姓名:李阳律师
手机号码:18251313889
执业证号:13206201610412013
执业律所:江苏慧眼律师事务所
联系地址:南通市海安市东海大酒店南侧
解散清算是企业因经营期满,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,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。破产清算是企业资不抵债时,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的清算。
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,其联系表现在:(1)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、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;(2)在解散清算过程中,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。
二者的区别表现在:(1)清算的性质不同。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,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;(2)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。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,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,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。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,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,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、处分权。(3)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。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,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,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,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,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。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,因此,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,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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